/AloeR/i_top_xjtu.jpg
新闻网首页 交大首页
主页新闻 综合新闻
教育教学 科研动态
外事活动 招生就业
院部动态 多彩书院
校园生活 思源讲堂
人物风采 校友之声
医疗在线 社会服务
媒体交大 新闻纵横
新闻专题 图片新闻
视频交大 理论园地
信息预告 校园随笔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维护用户信息安全
来源:交大新闻网 日期 2012-12-31 11:35 点击:

编者按:西安交大从校园网实施以来,一直按照网络实名制的方式进行管理。近年来,网络中心通过建设数字校园平台进一步强化了对广大师生的基本信息和校内各类信息应用系统的安全管理。近期,又推出了移动版的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在国内高校中率先把用户通过无线和3G网络使用校内各类信息系统纳入到统一的管理平台上,提高了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水平。今后,学校网络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类信息应用系统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吉康敏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
 
 
 
 
信息预告 更多
 
 
栏目新闻 
 
新浪微博   今日头条   微信
 
 
 
 
在线投稿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陆 | 新闻流程
  版权所有:西安交大校园文化管理办公室 网站建设:网络信息中心
陕ICP备06008037号 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网络带宽